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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名称 | 时间 | 延长程序 | 延长时间 |
行政案件 | 继续盘问 | 12小时→24小时 |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| 延长至48小时 |
询问 | 8小时 | 情况复杂,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| 不得超过24小时 |
扣押、扣留、查封 | 30日 |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| 延长30日 |
拘留审查 | 30日 | 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| 延长至60日 |
办理治安案件 | 30日 | 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| 延长30日 |
刑事案件 | 传唤、拘传 | 12小时 |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| 不得超过24小时 |
提请检察院批捕 | 拘留后3日内 | 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 | 延长1-4日/延长至30日(流窜、多次、结伙作案) |
逮捕(侦查羁押期限) | 2个月 | (一般)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期限届满7日前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| 延长1个月 | 延长至3个月 |
(重大)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期限届满7日前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| 延长2个月/再延长2个月 | 延长至7个月 |
技术侦查 | 3个月 |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| 每次不超过3个月 |
冻结存款、汇款等财产 | 6个月 |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,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| 每次续冻不超过6个月 |
冻结债券、股票、基金份额等证券 | 2年 | 每次续冻不超过2年 |
| 名称 | 时长 | 程序 |
处分 | 禁闭 | 1-7天 | 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;申诉24小时内决定 |
停职 | 10-60天 | 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;申诉5天内决定 |
警告 | 6个月 | 任免机关领导成员讨论 |
记过 | 12个月 |
记大过 | 18个月 |
降级、撤职 | 24个月 |
行政案件 | 申请回避 | 2日内 | 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|
治安案件移送 | 24小时内 | 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,并告知当事人 |
鉴定意见的送达 | 5日内 | 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|
重新鉴定的申请/决定 | 3日内 |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;重新鉴定一次为限;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|
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治安案件被侵害人 | 2日内 | 公安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 |
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| 20日 |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|
再次调解 | 7个工作日内 | 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|
缴纳罚款 | 15日内 | 到指定银行缴纳 |
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 | 24小时内 | 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,24小时内进行询问 |
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| 7日内 | 公安机关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|
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送达 | 2日内 | 公安机关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|
公告送达 | 不少于60日 | 无法直接送达、代收、委托送达、邮寄送达的 |
当场处罚决定报备 | 24小时内/2日内 | 人民警察/交警报所处公安机关/交管部门备案 |
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补办手续 | 24小时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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听证的申请/决定 | 3日内/2日内 | 办案部门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违法嫌疑人可要求听证;公安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|
听证通知书的送达 | 举行听证7日前 | 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|
刑事案件 | 拘留后的讯问 | 24小时内 | 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;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|
拒绝作证的拘留 | 10日以下 | 经法院院长批准 |
取保候审 | 不得超过12个月 |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|
监视居住 | 不得超过6个月 |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|
拘留后送看守所 | 24小时内 |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|
逮捕后送看守所 | 立即 | 必须出示逮捕证 |
拘留/逮捕后通知家属 | 24小时内 | 制作拘留/逮捕通知书 |
取保候审的执行 | 24小时内 | 法院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,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要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24小时内执行 |
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| 3日内 | 公检法收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决定 |
查封、扣押的解除 | 3日内 |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 |
无主财产处理 | 6个月 | 解除查封、扣押6个月内无人认领上缴国库 |
冻结的接触 | 3日内 | 通知金融机构并通知被冻结人 |
补充侦查 | 1个月 |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|
不予立案的送达 | 3日内 | 送达控告人 |
不予立案复议 | 7日内 | 对不予立案不服,向作出决定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|
不予立案复议决定 | 7日内 | 原决定公安机关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|
不予立案复核 | 7日内 | 对复议决定不服,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|
不予立案复核决定 | 7日内 | 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,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|
说明不立案理由 | 7日内 | 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回复检察院 |
通知立案 | 15日内 |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,公安机关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检察院 |
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案审查 | 3日内 | 决定立案的书面通知移送机关;不予立案的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机关并退回材料 |
移送刑案不予立案的复议/决定 | 3日内 | 移送机关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/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|
移送案件通知家属 | 3日内 |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,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|
补充/重新鉴定的决定 | 3日内 | 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,书面通知申请人 |
死缓、无期、有期徒刑罪犯的交送 | 1个月内 | 接到判决书、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,交送监狱执行 |
违法/犯罪行为 | 追诉时效 |
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| 6个月内 |
其他违法行为 | 2年内 |
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 | 5年 |
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 | 10年 |
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 | 15年 |
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、死刑 | 20年;20年后必须追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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